b体育:从土地流转看唐朝土地及其出路
日期:2024-05-06 23:47 | 人气:
唐朝时期,土地兼并现象比较严重,政府在土地问题上采取了一些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的流转,但随着土地兼并现象的加重,国家土地管理问题也日趋严重。所以唐朝政府也在积极探索解决途径。
唐前期的均田制虽已废除,但均田制度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唐朝政府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对农民进行保护,如均田制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也通过各种手段打击和限制土地兼并。对于有产阶层,唐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来维持其地位。
安史之乱后,唐朝政府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对土地的集中加以限制;二是对农民的土地予以保障。
这些新措施虽然对均田制有所冲击,但由于政府对农民的保护更加有力,所以并未导致土地兼并现象进一步发展。另外,唐代统治者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发生。唐朝政府实行均田制度时是从政策上鼓励土地流转的,所以均田制对土地流转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
均田制的核心是将授田给无地少地之人,使其有地种,避免国家大量荒地撂荒,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土地,这是其社会稳定的基础。
土地分为公田、私田,公田是国家所有,私田是农民所有,没有规定两者的界限,国家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同时,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授田标准,国家给予不同的授田标准。在唐初时期,国家规定私田按照每亩二十斛到三十斛不等;公田按照每亩十斛到二十斛不等。
可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土地类型下,授田标准是不同的,这就造成了国家土地的极大浪费。
国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时国家还存在大量荒地没有开垦。在均田制下,国家将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两种类型:
其次,私田指的是农民所有的私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唐初时期国家给农民的土地类型为“力役、差科、赋役”中的一种。
力役是指国家强迫农民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差科是指根据土地好坏、耕作难易程度给予一定的赋税;赋役则是指国家征收一定数额的赋税。因此,唐朝时期国家对农民进行土地授田时只针对“力役、差科、赋役”三种类型,不包括“公田”。
如果按照当时唐朝规定的土地授田标准来看,公田指用于力役、差科、赋役中一种,但是,在《唐律疏议》中记载:
“(均田令)一夫之田,唯使一男,男有地而不授,女无地而授。已受田而逃及假贷他人者,夺其田。故得无地之人,可以耕桑自给。”
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普通民众,在当时国家实行均田制时,普通民众由于没有土地可以耕种,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规定。
“以户为差或以人为差。”即均田制下农民获得的土地不再按照人口多少进行分配,而是根据每个人的经济条件进行分配。
在开元年间的土地授田政策下,国家开始重视农民的生存问题,开始鼓励农民开垦荒地。
当时,国家规定农民可以选择租地或者是到荒地开垦,耕种粮食。这就是我们说的租佃制度,租佃制度是将农民的土地分给其他农民耕种的一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压力,防止土地抛荒。
租佃制度分为“常租佃”和“永佃佃”。在常租佃制度下,农民只需要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地租,而永佃佃制下,农民每年必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地租。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更加灵活,从而更加方便政府对土地进行管理。
但是,这种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却受到很多限制,尤其是对土地私有程度的限制。如果农民的土地过多,就会导致其他农民失去土地而无地可耕,这对社会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第一个时期,“人丁”(指的是成年男性人口)增长的速度非常快,尤其是唐太宗李世民,在贞观年间,“人丁”就达到了一百四十万之多。
而当时国家的土地也在增长,因此唐太宗为了扩大自己的地盘,就采取了一种方式:“均田制”。简单来说就是将一些土地分给成年男性,让他们耕种,等到一定年龄之后再将土地收回。
但是后来由于一些原因(主要是因为人口增长速度过快),唐太宗就停止了这项制度。不过在此期间还有一项政策也一直存在:“户调”。
所谓户调其实就是“一户两田”制度的变体。其实就是将一些土地分给没有劳动力的家庭,让他们来耕种。“户调”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土地流转行为。
第二个时期,唐德宗时期,唐朝迎来了“安史之乱”。此时为了叛乱以及在边疆地区发展自己的势力(主要是为了防御吐蕃),唐朝对边境地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开发与建设。
这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屯田”。因为安史之乱给唐朝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这段时期内,唐朝将大量土地分给了农民耕种。并且还特意设立了“营田”这一机构来专门负责这些土地的管理。
“营田”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唐朝的统治与发展,但是在后期由于管理不善以及官员等原因导致“营田”制度名存实亡。
第三个时期是唐玄宗时期。唐玄宗前期由于国家局势稳定以及社会安定等原因导致国家的财政状况非常不错。
因此在此期间,国家还专门设立了“常平使”来专门负责对土地的管理,并且在此期间还专门制定了“均田制”来保障农民的利益。
不过随着国家的局势越来越差,国家的财政状况也开始变得不好了。在此期间,唐玄宗为了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就开始不断地增加赋税,导致国家的税收制度严重腐败。
唐玄宗后期由于其个人的奢靡生活以及国家内部出现了一些问题等原因,因此导致土地大量荒芜。此时“均田制”已经名存实亡,“户调”也已经名存实亡。最后,唐玄宗只能采取了“卖官鬻爵”等方式来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同时唐玄宗还大力任用宦官来掌管国家政权。
均田制的推行,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而在当时,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土地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但是均田制的存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在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问题日渐严重,而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唐朝统治者便推行了均田制。但是由于均田制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而这一点在安史之乱后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安史之乱后,唐朝统治摇摇欲坠,到了唐德宗李适继位后,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便开始推行“租庸调”政策。“租庸”其实就是租与庸之间的一种税收方式。
“租”就是每年向朝廷缴纳一定的赋税;“庸”则是指农民平时所交的徭役、兵役等;而“调”则指国家进行征调时所收取的税收。
但由于当时财政十分困难,因此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为了缓解这一情况,唐朝政府便又推出了“租庸调”政策。
此时便出现了一种矛盾现象:农民既要缴纳粮食给国家,又要承担徭役和兵役,这对于农民来说是十分沉重的负担;而朝廷却又想在百姓中搜刮钱财,于是便又推出了“租庸调制”政策。
“租”就是向朝廷缴纳一定的粮食;而“庸”则是由百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要缴纳。
其实这种政策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民和朝廷之间所产生的矛盾,但由于唐朝自身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此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其作用。
在唐朝后期,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而这便导致了很多农民失去了土地。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唐朝统治者便开始在土地上做文章。
而且由于当时唐朝人口基数较大,因此只要足够的“公亩”,便可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农民便开始大规模地开垦荒地,而这也为以后的土地兼并埋下了伏笔,b体育而在当时,这一政策被很多人认为是“均田制”的终结,但到了唐玄宗时期,荒地的开垦渐渐开始收归中央,使得“均田制”能够得以延续。
宋朝继承了唐朝的土地制度,b体育把均田制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宋代把均田制进一步发展,突破了原有的限制。
宋代土地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严格限制土地买卖,只限于贵族;二是允许农民拥有少量的土地,并对小地主的土地采取减租政策;三是允许农民自耕。这三个政策与唐朝均田制有许多不同。
在租佃制度方面,唐朝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均田制规定的永业田,二是租庸调制规定的良民所有的良民田,而宋代实行免役法,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在减租方面,唐朝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都规定租庸调减租部分的租率和税率,而宋代只规定减租部分的租率和税率。
另外在减租方面,唐代政府规定农民如果因受灾而暂时丧失了土地时,政府应从所获赋税中直接扣除其所欠的田赋;宋代则规定如农民有“三年不耕”、“田废而不耕”、“老而无功”等情况时,政府应在征收赋税时减免其部分或全部。
宋代土地政策在租庸调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突破:一是把农民分为良民和贱民;二是把土地分为永业田和非永业田;三是把百姓分为良民和奴隶;四是对贫民实行免役法;五是对部分平民实行免役法。这些政策使得宋代土地政策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程度大大提高。
唐代土地流转是一个长时期的过程,期间有多次反复,唐朝政府为了抑制土地兼并而大力推行均田制,但是均田制已经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所以唐朝政府又提出了永业田制度,但是永业田制度也没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其实唐朝政府当时的土地政策就是为了抑制土地兼并而制定的,所以当唐朝政府大力推行均田制时,也就意味着已经无力再遏制土地兼并,所以最后在经历了唐末农民起义之后,唐朝政府又重新回到了均田制。
所以说一个朝代的政策往往都是不会一成不变的,就像我们现在也有很多政策在不断地变着,因为社会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