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立法规定“老师可惩b体育戒学生” 体育老师你敢么
日期:2023-09-02 11:55 | 人气:
b体育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有媒体称: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说到惩戒,很容易跟体罚联系在一起。体罚是教育部门明令禁止的,相比于其他科目老师,体育老师显然与“体罚”离得更近。
青岛市出台的《办法》,得到了全国各地一线老师的支持,类似《将戒尺归还老师》、《用戒尺守住教师尊严》等文章广泛在教师圈内转发。该《办法》真的能成为教师管理学生的尚方宝剑么?小编想问一下各位体育老师,如果你所在的省市地区也出台类似的《办法》,你敢“惩戒”学生么?
在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享有的义务中包括:“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同时也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工作十不准》、《教师工作规范》将学生保护得无微不至。一时间“惩戒和体罚”成了教育的忌讳,令人谈罚色变,惩戒教育也成了无人敢碰的高压线,学生也恰恰抓住了大多数老师的这种心态,以致行为失范。
但是,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
原成都市武侯实验中学校长、全国特级教师李镇西也认为:“惩戒”本来就是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不是谁外加给教育的。当教育者本来应有的权利失落了(或者不敢行使),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以文件的方式或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来重申,这是教育的可悲可叹,也是教育者的无助无奈。
杭州星洲小学校长赖爱娥表示:“现在对老师来说,最难的是惩戒与体罚界限分不清,所以很多老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索性就不去惩戒犯了错误的学生。”
惩戒:《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在教育界,惩戒是指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它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为结果。
体罚:《辞海》中解释为:“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不等。”教育界认为,体罚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更能伤害学生自尊,会对学生一生产生消极影响。
李镇西指出:教育行政部门一直讳言说“教育惩罚”。为了避开“惩罚”一词,便选择了“惩戒”。其实,“惩罚”和“惩戒”是同义词(惩罚在的解释:表示惩戒、责罚、处罚)。不过在实际运用中,“惩罚”的程度显然重于“惩戒”。如果“惩罚”是教育允许且必须的,那“教育惩戒”自然也就无可指责;如果“惩罚”包含体罚,但并不必然或者说不仅仅包含“体罚”,那么“教育惩戒”自然也不完全等同于“体罚”。体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的伤害,对其人格的扭曲与自尊心的践踏,以及对其个性健康发展成长的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体罚所带来的“立竿见影”的所谓“效果”。教育离不开惩罚;但不管怎样的教育惩罚,都不能是体罚。
北京地区任教十几年一位体育老师表示:“现在的学生不好管,教学中确实需要适当的惩戒。但是什么才叫‘’适当‘’呢,这可关系到老师的饭碗。青岛出台的《办法》,看上去挺好,但是缺乏细则,惩戒的界限掌握不好,第二天说不定就有学生家长到学校闹,说你体罚学生。”
体育老师在惩戒学生方面的顾虑,就说明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针对具体惩戒尺度的问题,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表示,今后我市将依据法律法规,以教育保护学生,不违反有关青少年保护禁止性条款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为基本前提,会同专家,发动校长、老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科学研讨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加快相关指导法规的研究制定,制定一个详细的实施细则。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10年公布了一项“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方案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该法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工具、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
比如规定老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且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 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等等。
这些规范化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教师任意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对受罚学生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彰显体罚不在“惩”而在于“戒”的本义。
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
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正座等,则属于体罚、不被允许。但只要不是体罚的教育需要,则教师拥有惩戒权。例如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课堂中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让其回到座位。此外,面对校园暴力,教师的阻止暴力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均不属于体罚。
日本政府不允许教师仅因学生上课迟到或课堂松懈就禁止学生进入教室或轰出课堂,但如果是该学生的吵闹喧嚣影响到课堂进度b体育、妨碍到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则教师可以将学生请出课堂。并且,教师一旦发现学生在课堂私自发送短信等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则可在与家长商谈的基础上,没收手机。
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 要点包括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惩戒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安全和学生的权益;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重视奖励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中的作用,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入厕等基本需要;并且,教师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阻止学生实施侵犯、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损坏财物的行为。
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罚写特定作业、权利的丧失(如不被允许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参与社区服务(如捡垃圾、帮助收拾餐厅、擦除涂鸦)。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所有处分措施必须让教师、学生、家长清楚地了解。
在美国,各州制定的教育法律条文对惩戒主体和对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教育惩戒主体的多元性是美国的突出特点,合法的惩戒主体有家长专员、学校教辅人员以及社区学监。一般情况下,对于课后留校等比较轻微的惩戒可以由校长或其委派的教师等来进行,对于少于十天的停学处罚能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则能做出最严重的开除惩戒。
美国的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约谈家长、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相关的惩戒方式。校内教育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等无关法律的惩戒,法律行为的惩戒则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
中国的国情不同,所以不能一味的效仿国外惩戒学生的方法。那么中国的老师究竟如何惩戒学生才合适呢?看看李镇西建议的惩戒方式:
第三,对严重影响课堂秩序的学生甚至可以请出教室单独教育(对所谓“请出教室”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好简单肯定或否定,当一个学生因为其严重违纪而妨碍他人学习时,暂时终止其学习是必要的);
第六,以某些“补偿性行为”以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比如做卫生不认真而罚其重做,逃避做课间操而令其课后适当跑步等等);
另外,特别建议在学校建立符合国情的校园警察制度,在学校配备警察(不是一般的保安),对个别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校园暴力实施者,或轻微违法学生,施以法律强制措施。
第三,对严重影响课堂秩序的学生甚至可以请出教室单独教育(对所谓“请出教室”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好简单肯定或否定,当一个学生因为其严重违纪而妨碍他人学习时,暂时终止其学习是必要的);
第六,以某些“补偿性行为”以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比如做卫生不认真而罚其重做,逃避做课间操而令其课后适当跑步等等);
另外,特别建议在学校建立符合国情的校园警察制度,在学校配备警察(不是一般的保安),对个别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校园暴力实施者,或轻微违法学生,施以法律强制措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